拆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。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,就特定的具体事项,作出的有关该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。
拆迁行为通常由行政机关主导。在拆迁过程中,行政机关会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,针对特定的拆迁区域及该区域内的居民、单位等特定相对人,作出拆迁决定、发布拆迁公告等行为。这些行为明确设定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,如要求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,同时赋予被拆迁人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。
此外,拆迁行为具有特定性和一次性,并非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。并且,若被拆迁人对拆迁行为不服,可通过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这也从侧面证明了拆迁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范畴。
若提起行政诉讼,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。若经过行政复议后再起诉,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,申请的人能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若涉及民事诉讼,比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适用一般民事诉讼时效,为三年,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。但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,有特殊情况的,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。
实践中,遇到拆迁纠纷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,判断好诉讼类型,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,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
若在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内,依据相关规定,建筑设计企业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负责。因此,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可要求建筑设计企业进行维修处理。
过了质量保修期限,要看该小区是否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。若有,经业主共同决定,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来维修屋顶。通常需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申请,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后,使用这笔资金做维修。
若小区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,且屋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,那么应当由全体业主一同承担维修责任和费用。一般通过业主大会或相关议事程序,确定维修方案以及费用分摊方式。
要是因个别业主的不当行为,如在屋顶私自搭建、安装设施等导致屋顶漏水,那么该业主需承担维修责任和费用,对屋顶做修复并赔偿别的业主因此遭受的损失。